(2017)云06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鸿、闵本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鸿,闵本兰,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鸿,男,生于2005年6月3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法定代理人程某(系程鸿之父),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家庭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程鸿之母),女,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家庭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本兰,女,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系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完小学音乐老师,住盐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老街10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玲,该校校长。上诉人程鸿因与被上诉人闵本兰、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程鸿系盐井镇中心校中心完小学在校四年级(2)班学生,闵本兰系该校在职音乐教师。2015年11月26日上午,闵本兰到4(2)班教室上第四节音乐课时,因程鸿在课堂上站起来指责同学朱桂林讲话,被闵本兰用卷起的音乐书煸了一下左耳面部。2015年11月27日晚,程鸿父母在家发现程鸿鼻梁处有一块伤疤,才得知此事。次日,程鸿到盐津恒康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鼻梁部皮肤擦伤,右侧外耳道炎,鼓膜完整”,程鸿支付医疗检查费523.14元。之后程鸿因右耳听力下降,于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别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盐津县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经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耳聋”,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感觉神经性耳聋”。2016年3月14日,程鸿因“右耳创伤性耳聋”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程鸿支付鉴定费800.00元。同年4月12日,程鸿就健康权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学校认为程鸿之伤残等级过高,且右耳的伤情与闵本兰及学校无关,请求对程鸿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及下降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征求双方意见,一致同意由原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6年7月28日,程鸿经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评定:1.程鸿左鼻梁部皮肤擦伤系2015年11月26日事件所致,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程鸿听力下降的原因,但其所患分泌性中耳炎与2015年11月26日事件无因果关系。2016年6月28日,程鸿为配合鉴定在昆明辛XX耳鼻喉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560.00元、车费527.00元、餐费110.00元、住宿费250.00元。学校支付了鉴定费4200.00元。另查明:程鸿生于2005年6月30日,程某、李某系程鸿的父母亲。盐井镇中心校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和2014年3月15日,制定了《教师管理制度》和《盐井镇中心学校德育工作管理制度》。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人程鸿同班同学王永静、朱桂林、徐亮的询问笔录及程鸿本人的陈述,程鸿最初医治的盐津恒康医院的病历,以及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2015年11月26日,闵本兰在上音乐课时,因程鸿不遵守课堂纪律,闵本兰遂用卷起的音乐书煸了一下程鸿的左耳面部,导致其左鼻梁部皮肤擦伤的事实。但根据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认程鸿右耳患分泌性中耳炎与2015年11月26日闵本兰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程鸿主张其右耳听力下降与闽本兰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程鸿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闵本兰作为盐井镇中心校的一名教师,肩负着神圣而崇高的使命,本应依靠博爱的人格,厚重的文化知识魅力,教育的智慧和对教育的执着,来教育和管理学生。但闵本兰却在上课过程中,因程鸿不遵守课堂纪律,而对其采取的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其左鼻梁部皮肤擦伤的后果。因该行为是在教学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且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闵本兰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盐井镇中心校承担。程鸿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餐饮费,其中盐津恒康医院的医疗检查费523.14元与医治左鼻梁部皮肤擦伤有关,以及程鸿为配合鉴定在昆明辛XX耳鼻喉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560.00元、车费527.00元、餐费110.00元、住宿费250.00元,共计1970.14元,客观合理,程鸿的这一请求,予以支持。程鸿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依据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意见,系“分泌性中耳炎”,与闵本兰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程鸿主张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800.00元和学校垫付的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4200.00元,因闵本兰对程鸿教育方法不当,才导致该两笔费用的产生,故该两笔费用应由盐井镇中心校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由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赔偿程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770.14元。该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90.00元(缓交),由程鸿自行承担790.00元,由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承担500.00元。宣判后,程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1.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具体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为程鸿起诉时并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的伤残等级即损伤程度,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申请鉴定的“原告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属于申请重新鉴定错误。而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抛弃了最原始的原告住院治疗的创伤性耳聋的诊断结果,鉴定结果不客观,一审法院采信此份证据的是错误的。所以,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最终本案审判程序违法。学校申请的“原告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鉴定属于庭审中第一次由被告申请鉴定,而不是申请重新鉴定,所以,上诉人如果对该鉴定不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的权利。闵本兰二审作了服判的答辩。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没有提出二审答辩意见。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对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准许学校申请对“原告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重新鉴定,驳回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最终采信该份鉴定是否正确。2.闵本兰是否应承担责任。针对本案焦点,结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评判如下:焦点1,关于一审法院认为盐津县盐井镇中心学校申请鉴定的“原告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属于申请重新鉴定,予以准许,后驳回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最终采信该份鉴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时程鸿委托鼎丰鉴定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鉴定为八级伤残,没有对程鸿听力下降原因作鉴定,后学校以“原告右耳听力下降的原因”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通知原双方,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确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之后程鸿方提供材料,并配合到昆明进行了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上诉人又提出对该份鉴定再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该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对该份鉴定采信亦不不当,因此,上诉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焦点2,闵本兰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因果关系,确定闵本兰应对导致程鸿左鼻梁部皮肤擦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闵本兰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所在学校盐井镇中心校承担恰当,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00元,由上诉人程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荣祥审判员 戴红梅审判员 宋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