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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瑜昆,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因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摩根道商业中心,而不是工商登记注册地,造成这一结果系工商管理局所致,与上诉人无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瑜昆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昆明市西山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