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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关晓晴、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晓晴,陈美琴,吴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晓晴,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琴,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吴诚飞,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关晓晴因与被上诉人陈美琴、原审被告吴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关晓晴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福清市××西××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闽侯县南屿镇××旗××小区××楼××单元,故本案应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关晓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美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归还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陈美琴作为诉讼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清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且本案的另一原审被告吴诚飞住所地亦位于,故上诉人关晓晴的居住地在福清还是闽侯并不影响原审原告陈美琴在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