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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38号张青与刘安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刘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东兴街132号。被执行人:刘安清,男,1963年2月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隆家堡乡马颈坳村四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青与被执行人刘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安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代理审判员  张 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