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侯庆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38号侯庆杰:你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行终11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0日对你作出的询问笔录中,你认可你与他人共同将候学军所垒的护岸及路边的岸毁坏的事实,林州市公安局对侯庆玉、侯学军、侯良玉、候书江等人作出的询问笔录也能够印证该事实。你主张自己是行使相邻权,但你应通过法定途径行使权利。林州市公安局依据上述事实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正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