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18号申请保全人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8层812。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冬,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杰作广场10903室。法定代表人赵渭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丰学,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13号。被保全人赵渭乐,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北段**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5********。委托代理人张丰学,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13号。申请保全人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渭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中农矿产资源勘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渭乐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渭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