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460号原告:段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某,女,汉族,1985年4月2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但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武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