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五金机电大市场1栋37号。法定代表人张晋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93号。法定代表人韦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进行执行登记审查。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04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易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