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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邓华、邓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华,邓清明,邓守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华,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清明,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符丽群,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系上诉人邓清明之妻。原审被告邓守莹,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邓华、邓清明因与原审被告邓守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均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华,上诉人邓清明及委托代理人符丽群,原审被告邓守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7000元,退还上诉人邓华;二审诉讼费2450元退还上诉人邓清明。审 判 长  朱峰审 判 员  文刚代理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