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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凤姣与被告益阳市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姣,益阳市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882号原告何凤姣,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益阳市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诉讼代表人益阳市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何凤姣(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凤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