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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委赔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鄂委赔监12号赔偿请求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家台5号。法定代表人:李镇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彬,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宋明亮,该院院长。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鄂06行终5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前方公司以本院执行庭正在监督执行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前方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