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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蓬莱市双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富顺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莱市双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富顺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双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环路韩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王淑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富顺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尧村。法定代表人:金培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明,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上诉人蓬莱市双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富顺东风汽车技术服务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其各自的主张作出认定,并在查明合同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交付车辆、支付款项和开具发票等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实未作出认定,而以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不予处理,并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蓬莱市双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昭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