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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法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伊藤清一与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藤清一,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伊藤清一,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住日本东京都江户川区。被执行人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张宝萍。本院在执行伊藤清一与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国际商贸中心10号楼第145号(房号:101-130-0010-*****)、第150号房屋(房号:101-130-0010-***,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391493元(含装修费22135元);后针对该房屋进行了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352344元(含装修费22135元)。申请执行人为此垫付了评估费及拍卖费,并已提存装修费2213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330209元的价格接受该房屋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国际商贸中心10号楼第145号(房号:101-130-0010-*****)、第150号房屋(房号:101-130-0010-*****)作价33020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伊藤清一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伊藤清一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伊藤清一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完成后,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