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苏可梅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可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650号原告:苏可梅,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陈方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三楼。原告苏可梅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苏可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可梅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旭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