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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687号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文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濑川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河江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向东,该镇镇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谭文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