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聂文军、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文军,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文军,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连杰,任市长。上诉人聂文军因诉三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文军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失职并判令其履行合同诉的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鲜审 判 员 崔秋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