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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书林诉周万益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林,周万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23民初4号原告:陈书林,男,1964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周万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陈书林诉被告周万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书林自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林诉被告周万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林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书林负担。审 判 长 拉巴卓玛审 判 员 图杰贡扎代理审判员 巴桑旺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德庆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