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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显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显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显胜,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16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10日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寄押于蓬溪县看守所。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显胜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显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文显胜与蒲海林、杜茂林(均已判决)在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与明月路交界处,采取用仿真劳力士手表冒充劳力士金表的手段,以争先购买捡的劳力士金表为诱饵,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信任,将仿冒劳力士手表误以为是劳力士金表而予以购买,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显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文显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文显胜与蒲海林、杜茂林(均已判刑)共谋诈骗,并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到蓬溪县赤城镇明月路与映山街交界处作案。由杜茂林冒充国家干部与被害人冯某某攀谈。随后被告人文显胜以事先备好的一块金色手表(表身有“ROLEX”字样)向杜茂林、冯某某兜售。杜茂林假意要购买,并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现场。被告人蒲海林随即冒充钟表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手表作真伪鉴定,后告知被害人冯某某该表系金表、镶嵌南非钻石,价值十余万元。被告人蒲海林出价20000元假意购买,又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现场。被告人文显胜称愿以10000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被害人冯某某。被害人冯某某同意购买,遂到附近的银行取出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文显胜。文显胜得到钱款后,将1张记载有“此劳力士手表经国家银行鉴定属国家收购物资,含金量99.9%,含南非天然钻石24颗,重28克拉”等内容的“中国银行检验报告单”1份交冯某某。后被告人文显胜与蒲海林、杜茂林汇合,并对所骗钱款进行分配。案件发生当天,被害人冯某某持金色手表与“中国银行检验报告单”到蓬溪县公安局报案,蓬溪县公安局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16年7月19日,蓬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先后将杜茂林、蒲海林抓获。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杜茂林、蒲海林的亲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29日,蓬溪县公安局将上述退赃款10000元发还被害人冯某某。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文显胜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显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金色手表、“中国银行检验报告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取款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退赃情况说明、离监通知、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川092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显胜的供述以及罪犯蒲海林、杜茂林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显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显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显胜2016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显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文显胜2016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对被告人文显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建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