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军与付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付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付纪,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杨军与付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元,执行费418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仅有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记员吴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