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拴柱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柱,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47号原告张拴柱,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拴柱诉被告郑州国土资源局、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拴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西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