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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汪德利与刘金伟、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利,刘金伟,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44号原告:汪德利,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洁,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金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118094。法定代表人:张小坤,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娟,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德利与被告刘金伟、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交纳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德利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