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伟程、王铁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程,王铁林,高伟程,王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程,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清区。被执行人:王铁林,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区。本院在执行高伟程与王铁林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459.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459.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