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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伟程、王铁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程,王铁林,高伟程,王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程,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清区。被执行人:王铁林,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区。本院在执行高伟程与王铁林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459.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459.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