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7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伟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唐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滢书 记 员 梁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