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第6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第6693号原告王玉峰,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法定代表人: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玉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玉峰自愿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