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794号原告:李某1,女,192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燕,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牛佳,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2,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某3,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某4,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某5,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某6,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