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振国等与武增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徐胜华,武增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646号原告:李振国。原告:徐胜华。被告:武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国、徐胜华与被告武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国、徐胜华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徐胜华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国、徐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振国、徐胜华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