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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58号康乐山庄二期32#楼整座。主要负责人:郑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主要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原审第三人:李丽华,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第三人李丽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坤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