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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堂容、王爱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容,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堂容,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爱容,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妻子。被执行人:鲍礼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儿子。被执行人:刘堂军,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堂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容的爱人鲍开全(已故)生前承建了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方正城市广场一期工程,在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鲍开全已故)在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489号之一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堂容与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鲍开全已故)承建了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方正城市广场一期工程,在你单位有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鲍开全已故)在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15万元。附:(2017)鄂1182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本院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6。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