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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媛与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史政军,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殿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媛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单位现下落不明,需要为其办理入住手续的房产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御海园45号楼2-12-3已被省高院查封2次,大连中院查封1次故无法为其办理房屋入住的相关手续,根据此案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