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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发军与石家庄市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征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军,石家庄市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征军,王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439号原告李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会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征军。被告王国军。原告李发军与被告石家庄市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征军、王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发军于2017年5月3日以原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征军、王国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发军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