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189号原告罗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汉川市。被告向某,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