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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怀标与被告林道雄、晋江市青阳杜尚酒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标,林道雄,晋江市青阳杜尚酒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88号原告:黄怀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龙、陈桂发,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道雄,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吴清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青阳杜尚酒吧,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必武。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怀标与被告林道雄、晋江市青阳杜尚酒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怀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怀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0元,由黄怀标负担。审 判 长  洪新民审 判 员  吴雅莉人民陪审员  许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速 录 员  洪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