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生、张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建生,张文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3民初126号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路领先世纪大厦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邓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建生,男,1963年2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张文林,男,1958年3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生、张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案。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伊吾县伊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热娜古丽·阿不都瓦依提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杨 丁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施 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