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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大德与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德,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128号原告:马大德,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婉珍,女,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中珍,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昌军,总经理助理。被告:方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7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昌军,男,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赖全福。被告:张映雪,女,汉族,生于1992年6月3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大德对被告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撤诉。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陈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