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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振东、李家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东,李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黄振东,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家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1010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振东的银行存款94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