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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洋洋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洋洋超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212号原告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家伟,系经理。被告洋洋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洋洋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