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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伟、程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伟,程森,赵元元,马亮亮,成旭,孙志权,刘殿启,陈保军,朱殿杰,朱连英,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伟,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森,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元元,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成旭,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孙志权,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刘殿启,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陈保军,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朱殿杰,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朱连英,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牛红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夏伟因与被上诉人程森及原审被告赵元元、马亮亮、成旭、孙志权、刘殿启、陈保军、朱殿杰、朱连英、永城市千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伟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12.50元,减半收取3406.25元,由上诉人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