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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伟明申请李翠连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伟明,李翠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9民督7号申请人冯伟明,男,1985年8月6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翠连,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冯伟明与被申请人李翠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2017)湘1229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翠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翠连已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没有向申请人冯伟明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1229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申请费1167元,由申请人冯伟明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