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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方某1与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43号原告:方某1。法定代理人:方某2。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1与被告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鸽-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