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方某1与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43号原告:方某1。法定代理人:方某2。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1与被告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鸽-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