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范艳维、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柏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维,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柏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77号申请人:范艳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柏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被申请人:李兵,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被申请人:郭辉,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本院在执行范艳维与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柏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郭辉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柏盛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柏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郭辉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