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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采琴与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采琴,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726号原告:李采琴,女,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居民,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友,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395860733H。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该公司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朝,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采琴与被告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采琴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入股款3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开办一个公司投资500万余元,因暂时资金短缺需投资30万元,我就四处找亲戚、朋友凑了3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就签订了入股协议,约定原告退股,被告无条件退款。但被告接受原告入股款后,根本就没有运营,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入股款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采琴入股款30万元,于2017年10月底前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于2018年6月底前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若被告按期返还则原告自愿放弃1万元。二、若被告逾期返还则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采琴负担1450元,被告河南省禾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兼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