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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淑玲与周立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淑玲,周立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申2号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淑玲,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立侠,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再审申请人冯淑玲因与被申请人周立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2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淑玲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11日晚,在本村小广场与周立侠相遇,向周立侠索要鞋,并与周立侠互相谩骂,周立侠向其身上撞,未撞上。冯秀芹拉着。周立侠倒地,冯秀芹让周立侠起来,她不起来。后周立侠的儿子来并报警,警察到现场时周立侠仍在地上倒着。并未打周立侠。法院判令其赔偿周立侠的损失不合理。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谩骂、厮打事实。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淑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得利代理审判员  朱文捷人民陪审员  郭天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