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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光容与重庆驰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容,重庆驰超科技有限公司,张禄娅,张麟,张乔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369号原告:李光容,女,汉族,1951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韵策,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驰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长乐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1212896W。法定代表人:张兴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远、颜捷,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禄娅,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张麟,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娅,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张乔桥,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娅,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容与被告重庆驰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禄娅、张麟、张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光容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容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光容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人民陪审员吴元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星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