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946、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李纲,邵巧云,李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46、194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赵墅村,组织机构代码59578304X。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坎上村,组织机构代码687869721。法定代表人李纲。被执行人李纲,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邵巧云,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李彬彬,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依据(2017)浙0602民初150、152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巧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百汇商厦1幢412、413室不动产[房产证号分别46××34、46××33号,土地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4975、54974号]和被执行人邵巧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8幢502室不动产[房产证号为F0××26,土地证号为绍市国用(2007)第20**号],同时,还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彬彬名下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帐号为62×××89帐户,另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小车两辆。执行中,因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巧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百汇商厦1幢412、413室[房产证号分别46××34、46××33号,土地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4975、54974号]和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8幢502室[房产证号为F0××26,土地证号为绍市国用(2007)第20**号]三处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彬彬名下瑞丰银行王坛支行帐号为62×××89帐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小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