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继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继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68号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丽景家园4号楼2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宝,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继峰,男,现住梅河口市。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继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