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邢志强诉殳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强,殳雪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568号原告邢志强,男,汉族,1978年3月5日生,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殳雪芹,女,62岁,1954年12月16日,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邢志强诉殳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志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