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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邢志强诉殳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强,殳雪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568号原告邢志强,男,汉族,1978年3月5日生,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殳雪芹,女,62岁,1954年12月16日,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邢志强诉殳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志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