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合作、邓流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作,邓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合作,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邓流根,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执行刘合作与邓流根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流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被执行人邓流根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1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流根的存款及收入41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