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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龙宝、李希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龙宝,李希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龙宝,男,汉族,1938年10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勇、鲁志洋,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希忠,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龙宝因与被上诉人李希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龙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勇、鲁志洋与被上诉人李希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龙宝上诉请求:1、撤销(2016)豫07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确认2015年8月26日的“承诺书”无效;2、本案上诉费用由李希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8月26日的“承诺书”是胡龙宝在受到胁迫及对事情真相不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无效。胡龙宝在不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受到李希忠女婿等三人胁迫、哄骗后在对方事先准备好的“承诺书”上签了名。此时胡龙宝是一头雾水,觉得稀里糊涂签了。遂调取了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视频,经反复查看都未见胡龙宝驾驶的电动车与李希忠发生过接触。胡龙宝想要回这份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承诺书”,李希忠不肯归还,并仅以此作为认定李希忠受伤与胡龙宝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唯一证据。一审在未予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草率驳回了胡龙宝的诉讼请求。为维护胡龙宝的合法权益,请二审依法改判。李希忠答辩称:1、李希忠早在2016年3月28日就和胡龙宝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一审提起诉讼,一审于当日立案,案号(2016)豫0702民初1024号,在该案中,李希忠将本案所涉及的承诺书作为证据提交,该案必然会涉及到承诺书效力的认定问题,而胡龙宝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提起本案,显然是在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手段,掩盖其运用诉讼技巧,给李希忠维权制造障碍,达到推卸责任、拖延赔偿的非法目的。2、一审在判决过程中,并不是胡龙宝上诉称的“仅以承诺书作为认定李希忠受伤和胡龙宝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唯一证据”,而是考虑了承诺书、公安局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了清楚正确的认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胡龙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在审理后,应驳回胡龙宝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胡龙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胡龙宝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承诺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李希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5日18时许,胡龙宝驾驶新买的电动四轮车在新乡医学院北区院系楼西侧的公共停车场上练习驾驶车辆,李希忠带着外孙女在此经过并停下来教胡龙宝练车。胡龙宝在练习倒车时,将站在车后方的李希忠撞到导致李希忠受伤。2015年8月26日,胡龙宝为此出具《承诺书》,主要承诺李希忠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均由其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胡龙宝所出具的承诺书、公安局询问笔录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胡龙宝主张其出具《承诺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胡龙宝请求确认承诺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龙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龙宝负担。二审中,胡龙宝、李希忠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胡龙宝上诉称一审认定其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承诺书》的效力不妥,二审应予改判。经审查,一审胡龙宝为证明其出具的《承诺书》无效,虽然向法庭提交了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对马鹏举的询问笔录一份,及一审作为证人的马鹏举、证人胡某在庭审时的证言二份,但均未能证明当初胡龙宝在出具该《承诺书》时其确实受到胁迫。且其二审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所以胡龙宝的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龙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