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芳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王能道,个体户经营者。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马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的银行存款5220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