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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芳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王能道,个体户经营者。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马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巧厨娘私房菜东湖店的银行存款5220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