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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祁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427号原告:祁某,男。被告:高某某,女。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和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祁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2007年4月3日,双方自愿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同年X月X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祁某某,现年9岁。2015年11月,被告从兰州学习烧烤回来之后,经常背着原告外出很晚回家,并拒绝原告了解其去向,拒绝与原告交流沟通,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仍不知悔改。2016年4月,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迫使在被告娘家居住的原告,搬出在外与孩子租房居住。此后,原告对被告以及孩子不闻不问,仍然我行我素,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被告自兰州回来后其行为发生极大变化,对孩子拒绝关心照顾,多方劝说均不听劝,目前已经无法继续合同生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高某某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睡懒觉,不干活,孩子都是被告父亲在接送的。原告有时回家晚了,看到被告在玩手机,就把被告的手机砸掉了。平时原告喝了酒发生吵架时或是平常吵架时都经常打骂被告。2015年9月底,原告让被告到兰州学习烧烤,从那时起原告喝完酒就打骂被告。在被告去兰州的一个月里,原告让被告的父母看商店,自己经常外出玩乐。2016年过年前后,双方一直吵架,主要是原告嫌被告经常玩手机。2016年3月份,双方因开商店的事情再次发生矛盾。2016年4月,原告从被告父母家搬出另过,后来又把儿子也领走了,但原告给别人说是被告把儿子赶出去的。原告和儿子搬出去之后,被告到学校接孩子,原告不让被告接。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被告对孩子也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2008年3月25日,双方自愿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同年X月X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祁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4月,原告从被告父母家搬出与被告分居。2017年2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祁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之间的隔阂完全可以通过相互沟通予以化解。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尚不成立。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万兵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博 百度搜索“”